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程学武、刘百丰合同诈骗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1)北刑二初第7号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桂刑经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全案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总额为人民币10598490.16元,扣押的赃物共拍卖得款人民币368561元,扣除赃物价格评估费5000元,本案共执行到位可用于分配返还受害人的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0962051.16元。到目前为止,已报案参与分配的被害人共182人(名单附后)。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众多,地域分散,为有效地保护本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有序地做好本案赃款返还工作,请以前从未向相关司法机关登记报案的本案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向广西水地休闲养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缴款的手续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本院刑二庭申报,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参与本次赃款返还的权利。
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本院将就本案赃款返还分配方案邀请被害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被害人名单如下:
李淑芳、黄道双、侯玉兰、黎晓敏、刘山花、王国芬、薛慧灵、薛武林、黄萍、熊健、王梅华、林纪宏、韩淑娟、刘金霞、冯岩、邹小琴、王英华、白松巧、谭燕燕、贾丽、王文素、周军、梁宝雯、陈静、黄侃、高雅红、辛凤平、于广兴、相洪广、江凤阳、丁玉杰、李文洪、曾垂蓉、安岩、刘力心、杨秀丽、成春雷、张来恒、醋越、石丽君、吴学军、敖连生、任淑兰、李奎英、王波、莫德基、荆桂荣、李雷、刘萍、蔡立楠、肖华、王宗荣、谢圣保、邹晓华、成荣开、李茜、贾志杰、刘春香、吴绪浚、齐丽娜、贾翠兰、杜志刚、胡岩、杜晓香、夏蕾、金晓凤、王红、包壮青、韩哈达、叶子玮、邹亚农、阎燕莉、田守达、周萍、刘琴、迟肖、郑召惠、潘淑云、潘惟芳、张萍、刘兰有、张宙人、赵寿文、黄海珍、刘新生、刘继武、卢兰兰、沈丽、贾玉梅、张猪成、何浩强、卜立志、王秀凤、房嘉森、杭丽强、陆霞平、吴军、龚建国、陈明华、祁凤霞、曹光、郑源远、吕成芳、旋秀玲、高和琴、杨孝福、贺晓斌、韦丰、汪映萍、许春玲、宋新超、王伊芬、邵文春、潘春发、吴新俊、孙桂英、林红艳、何凡、刘振江、俞健、杨彩霞、李自成、郑友春、李井波、杜霞、唐红梅、李其英、任礼霞、顾菊、倪卫芳、李文林、萨仁图雅、李云腾、秦月飞、庞振国、辛将、李玟、刘伟、杨芬、陈华、陈继芬、俞明霞、陈云、李成龙、赵淑清、李军、刘桂玲、胡忆、俞淑桃、施超、赵玉屏、郑玉玲、马泰、谢爱林、陈芙蓉、谢智林、马杰、王琪康、王莹、田华、蒋伊林、杨子春、金新换、孙兴召、张义霞、齐立洁、张帆、郑素琴、李广志、刘战红、陈学兰、雷军山、李霞、黄娜、杨廉、赵博妍、吴岳林、古济兵、左晓丽、张耀森、谢宏玲、张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