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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案十五年 一朝获执行
作者:王金利  发布时间:2012-12-10 09:13:1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12日,随着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工程处一次性将人民币62万元汇入欧法兴的账户,一件执行了十五年的债务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全案执结,画上圆满的句号。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工程处(以下简称八建北海工程处)因拖欠申请人欧法兴钢材款被诉至法院。1998年4月14日本院作出的(1998)北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判令八建北海工程处清偿钢材欠款1528054.6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9000.65元(计至1998年3月27日止,以后另计)。因八建北海工程处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欧法兴于199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负债较多,虽经执行人员多方努力,案件执行了十多年,也只执行到170多万。为此,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申请执行人经常到本院和上级法院上访。

  201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分支机构,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让原本久执不结的案件再起波澜。八建司认为,八建北海工程处是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故不应追加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经公开听证查明,八建北海工程处因停止营业活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八建司作为其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对其财产组织清算。执行法官以八建司没有及时组织对下属北海工程处进行清算为切入点,边听证、边调解,尽力消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经多次与八建司及八建北海工程处的领导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平衡双方当时人的利益,本着诚心、公心、爱心和细心进行调解,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终八建司同意代北海工程处垫付执行款62万元,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历时十五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结,做到事了案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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