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这个阶段,书记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填写、制作和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完成审判流程管理中规定的须由书记员完成的登记和录入工作。
决定开庭审判的,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定开庭日期后,书记员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张贴开庭公告。
将确定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提押票提前通知法警,以便法警提前安排押解工作。
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
三、开庭审理中的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
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一)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评价书记员工作的优劣主要看他的庭审笔录。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制作笔录前必须要先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作简单的阅卷,最好是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做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简单的摘要,熟悉案情后,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楚涉及定罪量刑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动机、目的六大要素;二是记录审判过程及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的关键要点。在记录时就要特别注意以上这些要素,只有抓住重点,分析归纳,才能形成高质量的庭审笔录。
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应立即或庭后五日内将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庭审经由审判长审阅后与书记员共同签名。
(二)合议庭评议笔录
书记员应记明:
1、评议的时间、地点和合议庭成员。
2、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3、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4、合议庭评议结果。
5、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或保留意见。
合议庭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或盖章。
(三)审判委员会笔录
书记员应记明:
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
汇报案件的承办法官。
2、案由、当事人的姓或名称及基本情况。
3、承办法官汇报的案件事实和合议庭评议结果。
4、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及各位委员的表决。
5、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由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名。
四、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宣判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审判长、书记员签名。
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手续。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及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并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二审案件,结案后,书记员填写退卷函(函稿应附卷),与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原审卷宗一并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退回原审法院。
五、执行阶段工作
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罪犯需要交付执行刑罚的,书记员应当填写刑事执行通知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已经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交付执行死刑前,书记员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先期发布宣判公告,协助审判人员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对于有遗言、信札的,应当如实填写验明正身笔录。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应当填写执行死刑笔录,执行的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法院。罪犯执行死刑后,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发送领取骨灰通知书。
六、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案、归档办法》的规定进行卷宗的整理与装订,装订成正副卷。装订后必须送交承办法院检查签字确认无误后,送交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