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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法执字第52-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15 09:30:4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北法执字第52-1

 

张志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马祥春、张爱琴为本院1996北经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的剩余债权[即作出将被执行人张志强的座落于北海市张屋村一巷10号六层楼房按评估价828514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本院(1996)北执字第250号民事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的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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