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46-4号
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去向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46-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46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