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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2-11-13 10:12: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8号

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三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7号执行裁定书。续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陇信用社、账号为114412010100604267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时间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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