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8)北执一查字第22-27号
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北海长庆房地产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中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你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08)北执一查字第22-24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及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政府名下位于侨港镇冷冻厂东边贸区南、北土建(九三)字第贰佰叁拾玖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15369.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续封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2-2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