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三位来自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当事人将一面印着“依法办案,廉洁高效”的锦旗送到银海区法院,对该院公正、廉洁、为民、高效司法表示感谢。
2010年3月18日,原告黄某、黎某、杨某分别与被告北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被告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支付房款。后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于同日在北海日报上刊登《交房公告》,要求业主于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29日办理交房手续。但原、被告双方因违约金、入户手续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迟迟未能入住。
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查找问题症结,确定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于使原、被告当庭握手言和:被告在十日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虽结,但事情未了。为保障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调解协议,法官细心作好判后答疑工作,并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接。事后,三原告感动地说:“没想到北海的法官这么认真负责,我们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