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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18 11:08:3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6

 

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三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三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追加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抽逃出资人民币96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责任。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2010)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二年九月五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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