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查字第35-6号
(2010)北执一查字第36-6号
(2010)北执一查字第37-6号
合浦塑料容器包装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英能、陈炳能与被执行人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撤销权纠纷三案,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35-5号、第36-5号、第37-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潘建玲名下合国用(2007)字第4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合浦县人民政府合政发[2011]100号文于2011年8月4日注销},实为被执行人你单位位于合浦中站、原合国用(1998)字第4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50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