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44-2号
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44-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决定恢复贵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