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执一查字第41-7号
合浦县粮油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正当典当拍卖行与被执行人你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主管单位不愿代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41-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你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乾江开发区C区8号、C区9号、E区2号的合计68.77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995]合土批字第22-33号项下19.27亩、[1995]合土批字第22-35号项下20.32亩、[1995]合土批字第22-36号项下29.18亩)三宗,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