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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一字第121-9号查封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07 18:54:4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0)北执一字第121-9

 

本院依据2010)北执一字第121-6执行裁定书2012712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浦县龙联水泥厂的如下财产:

合国用(1997)字第011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合浦县公馆镇老安坪的115920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含该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为桂房证字第0520540号、第0520542号、第0520543号、第0520557号、第0520558号、第0520562号、第0520563号、第0520567号、第0520568号、第0520571号、第0520584号、第0520585号、第0520586号、第0520587号、第0520588号、第0520589号、第0520590号、第0520591号、第0520592号、第0520593号、第0520594号、第0520595号、第0520597号、第0520598号、第0520599号、第0520600号、第0520601号、第0520602号、第0520603号、第0520604号、第0520607号、第0520610号、第0520611号的33栋房屋)。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续封期限为一年(2012723日至201372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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