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北海中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犯陈延祥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罪犯冯心佑执行死刑
作者:郑远荣 周颂景  发布时间:2012-08-14 11:14:0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1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陈延祥故意杀人和冯心佑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二案依法公开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陈延祥和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的罪犯冯心佑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延祥,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星岛湖乡总江村委会接龙队。被告人陈延祥系吸毒人员。2008年7月30日17时许,陈延祥在躲避公安民警对其强制戒毒逃跑途中,路过同村村民被害人马玲海(男,殁年48岁)家门口与马玲海相遇。因陈延祥同日上午曾偷吃马玲海家中米汤,被马玲海持棍驱赶,陈延祥便持随身携带剪刀用力朝马玲海捅刺,致马玲海右颈动脉破裂、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陈延祥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闯入村民家中拿取菜刀、尖刀,用菜刀分别朝途中偶遇的同村村民潘某某、庞某和两名幼儿头面部砍击,致四人轻伤。

  被告人冯心佑,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闸口镇新寮村委会山贝村26号。2009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冯心佑在合浦县闸口镇新寮村新阳小学附近的水井处洗澡,看见被害妇女朱某某(殁年37岁)独自一人在水井附近的水塘洗菜,遂产生杀人猥亵之念。冯心佑从新阳小学门前一间废弃的房屋内取来一根电线,趁朱某某不备,用电线勒住朱的颈部,将朱的头部压入水中数次,致朱因吸入水及泥沙等异物溺死。冯心佑确认朱某某已死亡后,将朱拉离水塘并脱掉朱的衣裤,对朱某某的尸体进行侮辱贬损。冯心佑后将朱某某的尸体藏匿于水塘的排水涵洞中,逃离现场。

  罪犯陈延祥和冯心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陈延祥和冯心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延祥和冯心佑不服,提出上诉。二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陈延祥和冯心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4日,罪犯陈延祥、冯心佑被依法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周颂景

联系我们

  • 电话:0779-3963035
  • 案件咨询电话:0779-3963205、0779-3963206、0779-396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