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09)北执一查字第28-1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北执一查字第28-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与富贵路交汇处宝谊大厦商业步行街一区商铺一层(即宝谊大酒楼第一层)[该商业步行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用(2004)第801915号]的房地产。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