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执一查字第41-2号
合浦县粮油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正当典当拍卖行与被执行人你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主管单位不愿代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41-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应向北海市海城区正当典当拍卖行支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