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34-1号
广西钦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晓婷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34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