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52-2号
曲保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湾现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保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5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你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湾现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编号:195-033)。
二、将位于北海市云南南路58号银湾花园“银湾华苑”别墅第24幢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湾现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负担本案仲裁费用90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