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执一查字第29-5号
罗福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洪刚与被执行人罗福初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2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谭洪刚返还借款57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仲裁费5179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