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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29-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22 16:39:4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执一查字第29-5号

罗福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洪刚与被执行人罗福初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2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谭洪刚返还借款57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仲裁费5179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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