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执一查字第24-3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海开发建设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川西北招商中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海开发建设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2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款60%的银行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与北海川西北招商中心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203121.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