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查字第35-4号
(2010)北执一查字第36-4号
合浦塑料容器包装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英能、陈炳能与被执行人你厂民间借贷纠纷、撤销权纠纷等案,因你厂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35-3号、第36-3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北海市方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查封的登记在潘建玲名下合国用(2007)字第4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合浦县人民政府合政发[2011]100号文于2011年8月4日注销},实为你厂位于合浦中站的原合国用(1998)字第4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50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作出方圆(房地)估 [2012] 字第B1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地产的价格为1733098元。如对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