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省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你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25-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2)北执一查字第25-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两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赔偿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8月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具体数额按实际计算为准)。
三、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187000元及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在上述期间你两公司应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