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高法〔2012〕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发布的通知
全区各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关于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12〕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桂高法〔2011〕32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切实做到评估、拍卖信息的充分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评估、拍卖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须在“联拍网”平台公布相关信息,选用网上随机或现场摇珠方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并公示选定机构结果。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信息、公示选定拍卖机构结果须由各级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同步发布。
二、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案件信息应在随机选择3个工作日前发布。
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案件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院领导书面审批,严禁未审先发。
三、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严格执行《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公告刊登的相关规定。拍卖标的描述必须清晰、准确、全面,标的物的主要瑕疵必须标注。公告中还须注明委托拍卖的法院的联系电话或监督电话。
拍卖公告应在发布前送交委托拍卖的法院审查核准。
四、拍卖机构除在报刊上发布拍卖公告外,应当同时将拍卖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联拍网”发布。
拍卖机构还需将电子版内容报送委托拍卖的法院,由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同步发布。
五、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拍卖的法院名称;
2、拍卖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其他情况;
3、拍卖时间、地点;
4、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5、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6、拍卖成交价款的缴纳期限;
7、保证金账号;
8、协拍提成比例;
9、须注明“本拍卖公告信息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以及‘联拍网’(网址:www.LP113.com)详细查询”;
10、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联拍网”上发布拍卖信息包括:
1、拍卖公告;
2、评估报告(电子文档从评估机构发到司法拍卖共享的邮箱(gxsfpm@163.com,密码:gxsfpm123)提取;
3、拍卖标的地理方位图;
4、拍卖标的物图片3张以上或者3分钟以上的录像视频;
5、拍卖会资料(拍卖规则、拍卖说明等);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拍卖会现场状况(拍卖会活动实时视频或录像视频);
8、拍卖结果公示;
9、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各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委托拍卖信息发布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联拍网”上拍卖机构诚信考核范围。对违规的拍卖机构要扣除其诚信分数(按网上公布的标准扣分),其诚信分数作为下年度该机构进入全区司法委托拍卖入围机构的参考。
“联拍网”及其运营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加强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技术支持。
八、受委托拍卖机构,未按上述要求在指定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信息的,或发布拍卖公告及相关信息资料不完全、不充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未纠正的,将视情况予以追责或取消参与委托拍卖活动资格。
九、2012年3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所有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及其事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