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法执字第16-3号
北海市木材公司:
本院受理北海市地角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北海市木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2)北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变更第三人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于2012年2月20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