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中院在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权岗”后,为深入了解北海市妇女儿童维权的司法需求,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制和路径,使民事审判更好地服务于妇女儿童。
2月9日下午,中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出嫁女”状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收益纠纷案件,市、县(区)、乡(镇)三级部分妇联干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次日下午,结合庭审情况,针对近年来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纠纷案件所反映的共性问题,民一庭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与我市、县(区)、乡(镇)、三级部分妇联干部一起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民一庭通报了2009年以来受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指出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认定问题;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效力的认定问题;三是近年来此类案件的立案受理的条件问题,此外,还对“出嫁女”、“入赘女婿”、“超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集体收益分配案件的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分析。
市妇联副主席祝小燕就全市各级妇联接待妇女上访反映“出嫁女”、“超生子女”分不到“两费”的问题介绍了情况。她认为,由于近年来北海市征收土地情况较多,涉及分不到“两费”的妇女上访数量呈上升趋势,如何进行维权,怎样走法律途径,目前还未有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这次座谈会的召开很有必要。
市中院陆振益副院长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最高法院、全国妇联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近期在最高人民法院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也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大力加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领导的讲话精神,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切实抓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要全面客观的研究分析当前“外嫁女”“两费”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审查认定“出嫁女”的主体含义,把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关口,做好诉前和诉讼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联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元化调解解决机制共同处理,同时建议妇联在两会时机,向立法部门提出议案,以求完善此类纠纷的立法。
会上,各级妇联干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 “出嫁女”、“入赘女婿”、“超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集体收益分配存在的情况如何给予法律认定和与会法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