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1)北法执字第28-5号
本院依据(2011)北法执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1月10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北海公司的如下财产:一、位于北海市海角路53号南、北国用[2004]字第8012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046.70?土地使用权;二、位于北海市高德四仓的房屋88间(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北房权证[2002]字第00037169号至00037187号、第00037866号至00037884号、第00037930号至00037931号、第00037962号、第00038015号至00038041号、第00038048号至00038060号、第00038063号至00038065号、第00038130号至00038131号、第00095083号至00095084号)。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续封的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出租、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