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21号
本院依据(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1月10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平方米建筑物)。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