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22号
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在执行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18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平方米建筑物)。续封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1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