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5-4号
北海市联合电瓷厂、北海市饮料厂、北海市造船厂、湖南醴陵电瓷厂:
本院受理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联合电瓷厂、北海市饮料厂、北海市造船厂、湖南醴陵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送达(2012)北法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5号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