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4-4号
北海市陶器厂:
本院受理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12)北法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4号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