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2-2号
广西钦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婷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逾期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去向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潘晓婷(身份证号码:452528196911047229)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