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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法院“反规避执行”活动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11-12-29 11:39:4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某公司与北海某公司滥用仲裁规避执行案

 

广东某公司北海工程处、广东某公司、湖南某公司等申请强制执行北海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六案,执行标的约2600万元。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北海某公司的唯一财产—被执行人持有的某学院70%股权及投资收益。

后来,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取得生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北海某公司借款本息5664万元。执行法院对仲裁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发现,该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借款合同为某公司企业间借款,由北海某公司提供担保。因违反金融法规,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70万元依法应当由国家收缴。执行法院的六案立案执行时间远在签订涉案借款担保合同之先,但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某公司竟然主动放弃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由担保人北海某公司承担巨额担保还款责任。北海某公司除持有被执行法院查封的股权外无其他财产,仲裁庭据此所作出的裁决有违公共利益,也使北海某公司可顺利逃避先前六案的强制执行,有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应先依法对合同是否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而是迳行根据当事人调解意见出具裁决书,并裁决担保人北海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本应由国家收缴的370万元元借款利息明显损害国家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相应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至此,某公司与北海某公司企图制造执行依据规避执行的企图彻底落空。

 

案例:庞某变更工资账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庞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庞某、苏某应支付借款15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于20091029冻结被执行人庞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兴支行所有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庞某擅自到钦州市财政局变更其工资帐号,规避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528前往至钦州市钦南区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被执行人庞某人身及住宅,共搜查到人民币4750元,在将对被执行人庞某进行司法拘留时,在拘留所办理手续前,执行人员进一步对其进行法理事理教育,并通过在场他的亲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压力下和说服教育的启发下,被执行人庞承强最终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性,当场表示认错悔过,配合执行:其提出先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解除对其的司法拘留。其随后即交付人民币20000元,经申请人梁某同意,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庞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法院已将上述三项执行款合计26185.19元支付给申请人,又于2010528冻结被执行人庞某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庞某表示配合执行。

 

 

案例:农某、何某拒不申报财产规避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农某、何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案,被执行人农某、何某应当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835元,合计25670元。本案受理执行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农岳、何仕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扩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此期间,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对被执行人的摩托车两辆进行扣押。同时针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农某拘留十五日。

在对被执行人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多次对农某提审,并对另一被执行人何某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使被执行人自愿一次性交纳了欠款16000元,对余下欠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据此。执行法院认为被拘留人农岳承认并改正错误,主动交纳了大部子案件费,依法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农岳的拘留,解除对被执行人摩托车两辆的扣押。

 

案例:陈某四处躲藏、利用第三人阻碍、滥用诉讼拖延规避执行案

 

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非法侵占财产纠纷一案,陈某与廖某之女廖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315日经判决离婚,此后廖某要求陈某及其家人搬出原与廖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的三层半联体别墅,陈某以该房屋系2004年夫妻双方共同修建,属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搬出。为此,廖某以陈某房屋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1210日作出生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搬出其所非法侵占的房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多次外逃躲避执行,致使执行法院先后两次发出强制拆迁公告后无法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利用第三人阻碍执行。至法院第一次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父母睡在楼梯上阻挡执行,其众亲属,邻里强烈阻止,冲击执行现场,威胁搬运人员与所雇搬运车辆的司机,为了不使矛盾扩大,引发不稳定因素,执行停止了执行。第二次强制执行时,本院将房屋中全部财产搬出后,因被执行人的父亲年迈(80多岁)瘫痪、卧病在床,强制搬动可能有生命危险及搬出后两位老人在子女都不愿意带回其处时的去向问题;加之其母亲及两个妹妹,众亲属,邻里强烈阻止,执行再次被迫终止。第三被执行人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执行。20081020日执行法院传唤陈某并准备对其拘留时,陈某又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提出给其三个月的申诉时间,限满后申诉有无结果均自动搬出,并提供保证人担保。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心悦诚服,自动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执行法院做出暂缓拘留的决定。并同意给三个月申诉时间。区高级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被执行人的申诉后,陈统文反悔自动搬出的承诺,以其父母无法安置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继续执行中存在极大风险及障碍。一是陈某的父亲年迈重病,瘫痪在床,强制抬出执行现场存在着无法保证生命其安全的风险;二是陈某并不在房屋内,其年迈重病的父母不是当事人;三是陈某父母如何安置。

经执行法院研究,决定:一是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在执行现场吵闹、威胁工作人员阻挠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人处以罚款。二是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经请示汇报,最终政法委经研究决定,由政法委统一领导,人大、检察院监督,再次对本案实施强制执行,上级法院派员亲临指导。三是充分有效利用联动执行机制。本院为寻求解决该案的执行瓶颈,邀请了政法委、人大、司法局、妇联、信访办、检察院,公安局、医院,农场等多家单位参加协调会,解决强制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四是精心准备,制定详细执行方案。政法委副书记、执行法院院长亲自考察安置地点。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分工细致到人,召开全体干警的动员大会,布置落实执行任务中每个人具体的职责。

2010113,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由人大、检察院现场监督,上级法院现场指导,各部门协助配合下,执行法院组织全体干警,成功地执行了困扰本院近两年时间,申请人长期上访,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的廖某与陈某房屋权属纠纷迁出房屋、停止侵害案。

责任编辑:庞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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