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9)北执一查字第4-20号
(2009)北执一查字第61-9号
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及彭信毅:
本院执行的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与你们的借款协议纠纷系列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4-17号、第6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澧房权证阳字第02414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辰星花园”1#楼负一层面积为2242.52?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欧军所有;澧房权证阳字第02414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辰星花园”1#楼第九层、第十层、第十一层、第十五层建筑面积为3794.04?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建平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上述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