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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7 09:29:4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自治区法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我院《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司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入推进我院“阳光司法”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公开应坚持让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原则,凡是法律规定要求,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及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一律实行公开。

  第三条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1、各类案件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前调解流程;

  2、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条件;

  3、立案期限、审理期限、执行期限;

  4、法律文书样式;

  5、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6、诉讼费用标准,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和程序;

  7、诉讼风险、执行风险提示;

  8、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9、诉前保全措施;

  10、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驳回的通知、裁定书。

  第四条 开庭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过程及管理规定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1、开庭公告,包括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信息等;

  2、合议庭成员、审委委员的名单;

  3、证据、诉讼保全措施;

  4、举证、质证、宣判;

  5、法庭纪律;

  6、旁听证办理办法及旁听须知;

  7、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庭审和案件规定;

  8、回避规定;

  9、案件中止审理、延长审限、终结情况;

  10、评估、鉴定机构选定及评估、鉴定结果;

  11、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条 执行依据、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1、查封、扣压、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2、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3、选定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4、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

  5、财产评估报告鉴定结果及拍卖、变卖程序和结果;

  6、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境)措施;

  7、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8、执行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信息及变更情况;

  9、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审查或听证结果;

  10、执行财产的处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

  11、变更执行法院情况;

  12、执行中止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3、执行期限延长、终结执行。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询问听证的,应当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2、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

  3、司法赔偿案件;

  4、执行异议案件及重大执行事项;

  5、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

  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应在电子触摸屏和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公开发布裁判文书有异议并理由正当的,可以不公开发布。

  第八条 审判管理工作及与审判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等审判事务应当向社会公开。

  1、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动态;

  2、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

  3、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4、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5、重要审判活动部署、研究成果;

  6、本院基本情况及各部门主要职能;

  7、法官名单;

  8、办案纪律规定;

  9、监督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第九条 审判公开的形式或载体应当规范统一,按照公开的内容选择公开的形式,力求简便、快捷,便于群众知情。具体包括:

  1、在本院设置的电子触摸屏公开,方便查询;

  2、通过电子屏幕对公开的内容进行滚动式发布;

  3、在立案大厅上墙公开或发送资料;

  4、在公告栏内公开相关信息;

  5、通过北海法院网及相关社会媒体公开;

  6、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

  第十条 审判公开的时间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长期公开、定时公开、即时公开、结果公开。审判活动以即时公开为主。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实行分级分头负责。裁判文书及应在北海法院网公开的内容,由研究室审核并公开发布;应在本院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平台予以公开。除上述载体之外应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公开。

  第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或具体工作的承办人是审判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强化服务意识、接受监督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院分管领导、各部门领导应加强教育引导和检查督促,确保审判公开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公开的主管部门,研究室、办公室为协管部门,在党组的领导下,应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涉及物质建设及技术支持的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年度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审判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司法公开工作任务落实不力、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或者给公开设置障碍的责任人,视情节、后果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阳光司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起施行。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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