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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17 08:48:5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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