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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绩效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5 10:48: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评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2011年《广西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2011418桂高法[2011]10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评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创先争优的原则,追求卓越,确定的目标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实现,要优于广西法院的平均水平;

(二)绩效导向的原则,奖优罚劣,以人为本,有利于调动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公正公开量化的原则,定量考评,过程透明,标准规范,结果公开;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

执行工作实绩,禁止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合浦县人民法院和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考评内容为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包括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公正)、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考评指标为2011年《广西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规定的涉及基层人民法院且广西高院进行考评通报的三级评估指标,包括: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判决(错误)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司法赔偿率、结案均衡度、调解率、实际执行率、立案变更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延长审限未结比、信访投诉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案件陪审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一审服判息诉率、撤诉率、法定期限内立案率、当庭裁判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裁判文书评分共21项(一级权重总和74.50,百分制换算参数1.3422)。不包括因目前无法采集基础数据广西高院明确暂不进行考评通报的4项三级评估指标(裁判自动履行率、再审审查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

第五条  考评时段为上年度1221日至本年度1220日。

第六条  考评工作由市中院研究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研究室负责季度末对考评指标数据进行采集和评估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各项考评三级指标的评估值,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考评计分方法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的绩效进行考评和总分排名,写出考评分析报告。

第七条  审判质量效率各项三级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和统计标准依照《全区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数据统计表》的规定要求(201162日桂高法网传[2011]112号),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指标数据采集工作(审判管理及司法统计人员各一人)。

第八条 考评采用100分制计分方法。各基层人民法院

的考评总得分为各单项三级指标得分的总和(换算成100分制),其中,单项三级指标评分计算方法为:

满分:等于或优于全区法院最高值的,该项指标得满分,用100分×该项指标的一级权重(%);

零分:等于或差于全区法院最差值的,该项指标得零分;

基本分:等于全区法院平均值的,该项指标得基本分,用50分×该项指标的一级权重(%);

扣分:差于全区法院平均值(高于最差值)的,低于平均值部分扣分,用低于部分的指标值×[50分÷(平均值-最低值) ],该项指标得分为(50分-扣分)×该项指标的一级权重(%);

加分:优于全区法院平均值(低于最高值)的,超出平均值部分加分,用超出部分的指标值×[50分÷(最高值-平均值) ],该项指标得分为(50分+加分)×该项指标的一级权重(%);

对我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人民法院,其相应考评指标予以适当加分,加分后该项指标得分以满分为限。

特殊情况计分方法:某单项三级指标全区法院评估各中院指标值相同均为第一名的,该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全区法院该项指标评估值÷100分)] ×该项指标的一级权重(%)。

100分制换算方法:

基层人民法院的考评百分制总得分=各单项三级指标得分总和×(100分÷各单项三级指标一级权重总和)。

第九条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对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季度和年度考评通报、年度表彰,以考评结果为依据,实行以分定等,以等定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1名,三等奖12名。一等奖法院同时评为“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先进单位”。 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评为“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先进个人”。对获奖法院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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