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北海铁山港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8-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1)北执一查字第28-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支付本案剩余债务。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具体数额按实际计算为准)。
三、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
在上述期间你单位应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