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 2011)北执一查字第29-6号
本院依据( 2011)北执一查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11月4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名下的如下财产:1、北国用(2003)第8007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的31059.82?国有土地使用权;2、桂房证字第052820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座落于南康镇牛圩塘肥料仓库建筑面积为2586.16?的房屋。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1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4日止)。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