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48-9号
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北海科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 芳、陈汝芳、陈汝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德、黄文海、黄文有、黄文英、周 芳、陈汝芳、陈汝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你公司及上述个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已原址查无此人退回邮件。因你公司及上述个人住址不详人员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及上述个人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48-6号、第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该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载明:
责令你们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