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47-9号
北海焊接器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焊接器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单位逾期不参加工商年检分别于2008年2月27日、2001年11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你二单位人员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47-7号、第4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该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载明:
责令你们二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