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条件
本院受理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权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
1、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边境贸易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犯人身权引起的纠纷、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纠纷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地区、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本院为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8、在本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一)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执行案件
(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申请执行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由与本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案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四)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五)申请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案件;
(六)申请执行在本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四、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一)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二)对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的案件;
(三)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申诉,经该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向本院申诉的案件。
五、抗诉案件
检察机关依法对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案件
(二)本院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七、国家赔偿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自两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对与本院同级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2、与本院同级的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内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自两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的两个月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自两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八、减刑、假释案件
(一)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的罪犯减刑的案件;
(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