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47-6号
北海焊接器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焊接器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1)北执一查字第47-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二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向你二单位直接送达该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单位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名下位于北海市平等里2号之左面积为62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二、 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街道集体企业联社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7号北国用(2002)字第804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307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5套房产(A幢105号、201号2套房屋、房屋面积分别为129.38平方米,B幢101号、301号、604号3套房屋、房屋面积分别为114.05平方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