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字第106-3号
龙子有: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06-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2010)北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字第106-3号
龙子有: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06-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2010)北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