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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执字第106-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1-10-13 11:57:2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北执字第106-3

 

龙子有: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06-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2010)北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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