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查字第58-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拟裁定将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东村委会草墩村西南面、北铁土建(2000)第028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面积为203.90亩土地使用权及北铁土建(2000)第02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面积为227.60亩土地使用权交申请执行人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收以抵偿债务。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予以抵债。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