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 2011)北执一查字第51-6号
本院依据( 2011)北执一查字第5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9月19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
一、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食品企业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幸福街、银滩大道西、水管所南,北土籍字(93)第17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3636.5?土地使用权及北土建(94)字第14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55357.5?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食品企业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建文路北国用(1994)字第10007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4764.40?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该地上北面建文路旁的6层住宅楼的第2-6层套房除外)。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止),轮候查封的部分,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