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法执字第43-2号
中国有色七冶北海公司:
本院受理北海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海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法执字第43-2号
中国有色七冶北海公司:
本院受理北海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海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