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36-2号
北海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文良与你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3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陈文良返还购地款人民币600万元,并赔偿该600万元利息损失的60%。二、向陈文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从本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84016元;申请执行费(以实际执行标的计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