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大学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瑞生与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北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大学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瑞生与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北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