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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1)北法执字第23-1号
  发布时间:2011-07-01 15:54:5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大学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瑞生与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北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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