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苏兰熙(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5601020040)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苏兰熙(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5601020040)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