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赵俊、鲁祖六、杨元、彭信毅、赵昌友、何德勇: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圣大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09)北执一查字第6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再续封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香港路北、吉林路东北国用(2003)第804630号、第804631号、第804632号、第8046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南2007-1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续封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止)。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各自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各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各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